尊敬的局长: 鉴于楼上养狗扰民,多次交涉无果,报警处理后楼上依然如故,特咨询是否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文峰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态度很好,在此表示感谢!
您好!首先,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。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: 颍州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29日已到您的邻居丁怀颖家告知其养狗影响到邻居休息,应做好管理。因丁怀颖并未整改好,导致您再次举报反映,颍州公安分局于2017年11月10日与您取得联系,您表示只要不在影响休息,就不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处理。经协调,2017年11月13日丁怀颖表示会将其三个狗送走一只,另外买两个狗笼子将小狗圈养住,并且会将小狗的狗指甲减掉,避免其走路带响,影响邻居休息,表示会尽力管理好家中宠物狗,对邻居表示歉意。颍州公安分局于2017年11月14日再次与您取得联系,您表示现暂无意见。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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